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25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