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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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65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49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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