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56號
原   告 祥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洋錡
被   告  王基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0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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