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
佰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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