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
佰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