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8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華祥任
       陳柏翰
被   告  陳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86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9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翊學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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