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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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粘宏偉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