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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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費世偉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