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郭瑛善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法文教事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東法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