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郭瑛善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法文教事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東法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