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紀伃倢住宜蘭縣.
法定代理人 劉湘瑩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相 對 人 劉凡瑜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慧芬
相 對 人 莊慈恩
兼
法定代理人 游麗如
相 對 人 張嘉雯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盷諭
相 對 人 呂欣玶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雪
呂樹枝
相 對 人 游雨潔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玲慧
相 對 人 郭雅茹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方水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