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紀伃倢住宜蘭縣.
法定代理人  劉湘瑩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相 對 人  劉凡瑜

法定代理人  吳慧芬
相 對 人  莊慈恩

法定代理人  游麗如
相 對 人  張嘉雯

法定代理人  吳盷諭
相 對 人  呂欣玶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雪
       呂樹枝
相 對 人  游雨潔

法定代理人  林玲慧
相 對 人  郭雅茹

法定代理人  黃方水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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