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7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0號
原告甲○○
乙○○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鄭宗典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台財訴字第0九0000一四二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七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事件,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因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七號刑事訴訟案件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該案刻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為避免判決結果歧異,爰於該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