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押匯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黃柄縉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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