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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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春鏞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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