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東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6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東林(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謂:被告於司法警察訪查時,即主動告知被告本身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向警員要求協助,及主動交出海洛因配合警方人員辦案,其應符合自首之要件,然原審竟不予採信,量刑實屬過重,有違刑罰公平原則及判決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狀,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合先敘明。
㈡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
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就量刑方面,亦已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一切情狀及其犯罪後態度,而量處其刑,經核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過輕之情形。又原審判決已詳述「被告固不否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惟辯稱伊是主動交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符合自首之要件云云。經查: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小隊長 林川吉 於臺中地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渠持搜索票進入該處以後,搜索被告身上,發現被告手上有施打針孔痕跡,依伊之經驗,懷疑被告有施打毒品,所以就問被告是否有在施用毒品,被告回答說有,伊就問被告毒品在哪裡,被告就自己從床下拿出毒品及注射針筒;被告並不是自己主動告知其有施用毒品,是伊發現被告手上的針孔詢問被告,被告才承認的等語明確,是於被告坦承施用毒品前,經證人林川吉發現其手上針孔痕跡,已對於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有合理懷疑,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既經發覺,自難謂符合自首之要件,被告辯稱其應該符合自首要件,洵不足採。」等理由(見原審判決第3至4頁),就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已詳為調查審認,並無不當。被告提起上訴,固具備形式上之理由,但並未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亦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被告徒憑己意漫指原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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