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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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83號聲請人佳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洲 代理人 劉淑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岳霖┌───────────────────────────────────────────────────┐│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57,000元│CG0000000│100年7月8日│││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