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楊志偉因竊盜及強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有期徒刑3月15日(已減│有期徒刑8年2月││││刑)││├─────────┼──────────┼──────────┼──────────┤│犯罪日期│96.3.28│96.3.28│96.10.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332號│7332號│190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41號│96年度易字第154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16│96.11.16│97.10.2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41號│96年度易字第154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2.17│96.12.17│97.11.13│├─┴───────┼──────────┼──────────┼──────────┤│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4號│664號│8215號││├──────────┴──────────┴──────────┤││98年度執更字第361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刑9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6.10.19│96.10.1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03號│3536、546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1│98.9.30││├─┼───────┼──────────┼──────────┼──────────┤│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99年度台上字第2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21│99.01.15││├─┴───────┼──────────┼──────────┼──────────┤│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8215號│1020號│││├──────────┤││││98年度執更字第3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