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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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蕭慶賢 律師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麗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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