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徐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