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字第1號抗告人 王福順 相對人通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2年4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2年4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