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陳錦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春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號、96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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