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蘇朝清 訴訟代理人 蘇美旦 再審被告 蘇旺仁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