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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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蘇朝清 訴訟代理人 蘇美旦 再審被告 蘇旺仁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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