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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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 王福順 被告通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及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台南市○○區○○○街○○○○○號,且兩造已合意因銷售暨保固之爭議由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並無管轄權,雖原告主張本件係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管轄,經查原告自承本件係在被告營業處所購買並簽立上開合約書,則本院亦非消費關係發生地,故本院仍屬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前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