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玉珠 被告 李冠暐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永青 被告 王宥心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紀翔
秦渝容 被告 林詩涵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惠麗 被告 邱政瑋 上列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