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吳敏田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小字第9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林君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君燕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
├──┼─────┼──────────────────────┤
│││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5,515元│,按年息15.7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2│2,516元│,按年息17.7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3│43,878元│,按年息18.7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4│3,448元│,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合計│55,3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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