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淑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902、8105、8653、99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淑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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