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李文傑律師
林建鼎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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