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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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恩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覓保無著,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後自96年6月5日起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有期徒刑而停止羈押(延押後共羈押23日),執行完畢後,再於96年
9月5日起經本院認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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