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601號聲請人開元法律專利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選派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限期補正。
二、補正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監事及股東名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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