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08號
上訴 人  蕭毓縢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靜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86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