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羅芷欣
被   告  費敬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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