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儷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24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儷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3至14行「於同年
4月13日21時2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至張儷
蓉上開帳戶」應補充更正為「於同年4月13日21時20許及同
日21時23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2萬5000元
至張儷蓉上開帳戶」;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編號2、3待證事
實欄中「2萬5000元」均應更正為「共5萬5000元」外,其餘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