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0號原告動能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薏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軒育樂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666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