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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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30號
上 訴 人 李坤躍
許皓淳
李孟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坤榮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