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智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3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8年5月22日裁定後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以新台幣(下同)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之權利金向國內或國外片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11部影片著作財產權,應受著作權法保障。詎被告自民國97年7、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為警查獲止,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街○號5樓居處,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附表一所示11部影片非法重製並銷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以影音光碟每片120元之價格,向不特定人銷售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嚴重侵害原告權利,被告因上揭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起訴,並經本院98年審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惟因原告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依侵害情節,以原告被侵害影片每部5萬元酌定被告之賠償金額,合計請求損害賠償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3833號起訴書、侵害視聽著作之目錄明細表、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暨授權合約書、被告所設「露天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000」拍賣網頁刊登資料等影本為證(見附民卷第3頁至第42頁);而被告因上揭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經本院98年審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5頁),本院並依職權調閱該刑事案卷證查核屬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影片重製成盜版光碟並向不特定人銷售,故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原告主張被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可採。又被告係向不特定人銷售、散布上開盜版影音光碟,衡情原告確屬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若干,其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被告之賠償金額,即為可採。爰審酌被告上開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係自97年7、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為警查獲止約2月16日,期間非甚長;參以,被告銷售每片影音光碟價格為120元;及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影片計11部等情,再考量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所得利益,原告以每部影片5萬元計算共請求55萬元(5萬元×11部),尚屬過高,應以每部影片4萬元計算賠償額為適當,從而。原告因著作財產權受侵害,得請求被告賠償44萬元(4萬元×11部=44萬元),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所據,不應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無確定期限,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六、綜上,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附民卷第49-1頁)之翌日即9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乏所據,不應准許。
七、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表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視聽著作之明細表(見附民卷第8頁
)┌──┬──────┬────┬──────┬─────┐│編號│影音光碟名稱│片商│著作財產權人│數量│├──┼──────┼────┼──────┼─────┤│1│海角七號│果子電影│原告│DVD1片│├──┼──────┼────┼──────┼─────┤│2│功夫熊貓│派拉蒙│原告│DVD1片│├──┼──────┼────┼──────┼─────┤│3│鋼鐵人│同上│原告│DVD1片│├──┼──────┼────┼──────┼─────┤│4│蜂電影│同上│原告│DVD1片│├──┼──────┼────┼──────┼─────┤│5│冰原歷險記2│ 福斯 │原告│DVD1片│├──┼──────┼────┼──────┼─────┤│6│神鬼奇航3:│ 博偉 │原告│DVD1片│││世界的盡頭││││├──┼──────┼────┼──────┼─────┤│7│料理鼠王│同上│原告│DVD1片│├──┼──────┼────┼──────┼─────┤│8│色戒│同上│原告│DVD1片│├──┼──────┼────┼──────┼─────┤│9│野蠻任務│同上│原告│DVD1片│├──┼──────┼────┼──────┼─────┤│10│赤壁│中藝國際│原告│DVD2片│├──┼──────┼────┼──────┼─────┤│11│桃色名單│同上│原告│DVD1片│├──┼──────┼────┴──────┼─────┤│合計│││12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璟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