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項第2款│項第2款│項第2款│├────┼────────┼────────┼────────┼────────┤│犯罪日期│97年10月22日│97年11月13日│97年12月17日│98年1月12日│├─┬──┼────────┼────────┼────────┼────────┤│偵│機關│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3775│98年度偵字第3775│98年度偵字第3775│98年度偵字第3775││查││號、3962號、4056│號、3962號、4056│號、3962號、4056│號、3962號、4056││││號│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事││688號│688號│688號│688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定││688號│688號│688號│688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日期│││││└─┴──┴────────┴────────┴────────┴────────┘┌────┬────────┬────────┬────────┬────────┐│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2款│項第2款、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月15日│98年2月4日│98年2月3日│98年2月11日│├─┬──┼────────┼────────┼────────┼────────┤│偵│機關│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3775│98年度偵字第3775│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查││號、3962號、4056│號、3962號、4056│1281號│1872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事││688號│688號│1166號│1557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2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定││688號│688號│1166號│1557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9月1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