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因本院96年度國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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