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國字第1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各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46,362元及2,445,52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與37,882元,除已繳40,852元元外,其餘37,882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