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11號
原 告 REGISMARIACECILIAREFORMA(西西利亞)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可妮 (WANGCONNIEALONZO)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橋救字第16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