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4號
原 告 鄭佩宸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被 告 黃茗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再開辯
論,並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06年7月25日上午11時20
分再開辯論。
二、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2,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
分小額事件。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