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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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告 王志強 即黎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吳巧玲 律師
被告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6,42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俞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5,640,530元)
1
利息
1,974,000元
114年1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80/365)
5%
21,632.88元
2
利息
3,576,230元
114年2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49/365)
5%
24,004.83元
3
利息
90,300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21/365)
5%
259.77元
小計
45,897.48元
合計
5,686,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