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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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告 王志強 即黎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吳巧玲 律師

被告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6,42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俞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5,640,530元)

1

利息

1,974,000元

114年1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80/365)

5%

21,632.88元

2

利息

3,576,230元

114年2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49/365)

5%

24,004.83元

3

利息

90,300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21/365)

5%

259.77元

小計

45,897.48元

合計

5,686,427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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