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20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95年04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2年12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子女甲○○、 強國龍張秀美 三名。緣於81年間被告因長年不務正業,經常向原告索取費用,若有不從即對原告及子女施暴,原告隱忍多時,期盼被告改過,但被告未有改善,原告為避免遭受毆打,乃離家投靠弟弟居住其家中,長達十餘年,兩造婚姻早已名存實亡,94年間被告曾以電話恐嚇原告稱「有打聽原告之住所,若原告被伊找到,就要將原告打得半死!」,原告對於被告更是徹底死心。由於兩造婚姻因被告長期施暴,及常年未曾共同生活而生破綻,難有繼續之可能,是原告曾與被告聯繫商談協議離婚,但被告要求原告給付新台幣100萬元,才願離婚,兩造商談破裂,不得已提起本訴,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戶籍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兩造已分居10餘年,彼此沒有往來互動,且原告係因被告經常性施暴才會離家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兩造子女張秀美到庭證稱:「(爸媽感情如何?)從小到大都不好,媽媽會被爸爸打,爸爸還會砸東西,我們去護媽媽時也會被爸爸打。爸媽是因為口角後接著就發生肢體衝突,據我了解是因為爸爸不上班,跟媽媽要錢,媽媽就會唸他,爸爸一直都沒有正常的工作,幾乎都沒有在工作,家庭的生活費用都是媽媽一個人負擔。」「(媽媽被爸爸打的頻率如何?)經常被打。」「(媽媽已經離家多久?)十幾年以上。」「(這段期間內,爸媽有無來往?)我爸爸會問我媽媽的下落,我怕爸爸打媽媽,所以我都說不知道,而我也是這幾年才得知媽媽的下落。」等語在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仍未到場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考當今社會現況,科技日新月異,世事瞬息萬變,夫妻之間一年未曾同居共營婚姻生活,其思想、感情與生活習性即已有相當差異,裂痕滋生,茲兩造竟長達10餘年分處兩地,其間差距,自不言可喻,且兩造分居係起因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所致,主要可歸責於被告,是兩造婚姻僅徒具形式,無繼續維持之可能,原告依此條項訴請判決離婚,應有理由,自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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