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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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丁○○○
己○○丙○○戊○○兼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15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請求範圍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藉金),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