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兼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0月1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整(不含強
  制責任險)。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5月1日給付捌拾萬元,
  餘額當場交付高雄銀行三民分行,票號AMP0000000號,發票
  日98年9月22日,及票號AIP0000000號,發票日98年9月23日
  面額分別為壹佰參拾萬元及壹佰貳拾萬元支票各乙張交原告
  收受。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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