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兼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0月1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整(不含強
制責任險)。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5月1日給付捌拾萬元,
餘額當場交付高雄銀行三民分行,票號AMP0000000號,發票
日98年9月22日,及票號AIP0000000號,發票日98年9月23日
面額分別為壹佰參拾萬元及壹佰貳拾萬元支票各乙張交原告
收受。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