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8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81號聲請人 黃克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