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惠文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惠文犯附表所示之拾壹罪,各處如各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呂惠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左營自由店」,趁店員疏未注意逕以徒手方式接續竊取陳列架上各編號所示商品,未結帳即攜出店外既遂離去(共計11次)。嗣該店經理 林淯珊 發現遭竊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經證人林淯珊於警偵證述屬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商品明細在卷可稽,復據被告於警詢坦認不諱,足認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其分別於附
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同一地點緊接竊取各編號所示商品,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應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所為,各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先後11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謀生,反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
人財物,但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及考量各次竊取財物價值,兼衡自述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行為類型暨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接近等情,併定其應執行刑暨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雖未賠償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失,但考量被告乃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乃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遂諭知緩刑2年,另為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以避免再犯,乃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此外,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㈣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竊財物係其實施各次犯行之不法所
得,且經被告警詢自承均已食用完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在各該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所竊商品、數量暨售價(新臺幣)本院判決主文1111年4月15日18時57分豆漿1瓶(40元)優酪乳1瓶(129元)油切分解茶2組(312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豆漿壹瓶、優酪乳壹瓶及油切分解茶貳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1年4月17日18時42分豆漿5罐(85元)蕃茄2盒(278元)油切分解茶3組(468元)優酪乳3瓶(387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豆漿伍瓶、蕃茄貳盒、油切分解茶參組及優酪乳參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1年4月20日18時44分優酪乳3瓶(330元)油切分解茶2組(312元)豆漿4瓶(114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優酪乳參瓶、油切分解茶貳組及豆漿肆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1年4月22日18時46分油切分解茶3組(468元)豆漿4罐(68元)優酪乳3罐(387元)蕃茄1盒(139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油切分解茶參組、豆漿肆罐、優酪乳參罐及蕃茄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1年4月23日18時51分優酪乳1瓶(72元)優酪乳1瓶(129元)豆漿1罐(17元)油切分解茶3組(468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優酪乳貳瓶、豆漿壹罐及油切分解茶參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1年4月28日18時38分油切分解茶2組(312元)豆漿8罐(136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油切分解茶貳組及豆漿捌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11年4月29日18時43分豆漿1罐(58元)優酪乳4瓶(288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豆漿壹罐及優酪乳肆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11年4月30日18時43分油切分解茶1組(156元)豆漿9罐(153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油切分解茶壹組及豆漿玖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11年5月2日18時36分豆漿7瓶(142元)優酪乳1瓶(72元)油切分解茶2組(312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豆漿柒瓶、優酪乳壹瓶及油切分解茶貳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11年5月3日18時46分豆漿6瓶(102元)豆漿2瓶(80元)優酪乳1罐(129元)蕃茄2盒(278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豆漿捌瓶、優酪乳壹罐及蕃茄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5月6日18時42分優酪乳1罐(129元)豆漿3瓶(120元)呂惠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優酪乳壹罐及豆漿參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