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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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63號
聲請人 林致呈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淑玲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助1220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記載,拍定人為「林致呈」,非 林敬呈 ,應更正聲請人姓名,並提出正確之調解聲請狀。
2、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故聲請人應提出代理人陳俊良得受委任之相關資格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