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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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

原告 王伯蓮

被告 楊金榮

盧恒祥

阮春桂

阮佩怡

阮佩茹

楊志宏

楊志謀

楊明蒼

楊琨評

楊茂詠

楊志忠

楊月珠

楊月華

楊舒涵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喭荃

指定送達處所:臺東縣○○市○○街00號

被告 楊婕瑩

楊坤智

楊坤榮

楊坤生

楊黃秀花

楊洋

楊政皇

楊永豪

蕭尤春蘭

尤春木 籍設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樓

尤柳瓔

尤文雄

尤立鏞

尤文宗

楊敦智

楊璨瑋

楊東燁

楊雲秋

楊珈瑄

郭高明

郭美伶

郭秋蘭

林采緹

郭永維

郭佳達

郭易展

楊陳金仔

楊文山

楊恒雪

楊淑惠

楊曜丞

楊惜仔

楊尾吉

葉貴美

葉秀琴

葉春來

葉春福

葉秀燕

葉春江

葉春到

張雲龍

張雲英 住ChanisCalle0cSuRcasa000-0Panama

張月霞

張雲士

張雲祥

張雲卿

張雲平

楊春霞

黃聖傑

黃德瑋

黃素梅

楊月霞

楊宗成

楊宗和

楊宗正

楊佳圳

楊桂蘭

尤沛柔

尤美娟

尤美瑤

尤福陞

尤美秀

尤善鴻

楊昌一

楊秋泉

楊坤松

楊秋和

楊詩

楊詩珊

楊志中

楊詩甄

楊桂英

黃生忠

林賢德

林坤禧

黃桂枝

黃生良

黃桂蓮

楊淑琴

楊育

林年子

林美雲

林美月

林章

林美鳳

林美惠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林仲


張温秀珠

劉全福 原住緬甸仰光南勃陀區第二鄉鎮五條街

張正雄

張金枝

張堅木

張金蘭

張堅河

楊珮珍

楊台如

楊傑雄

楊睿璇

楊耀原

楊馥滋

林瑞成 律師(即 郭立揚 之遺產管理人)

陳彥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 阮佩儀 」、「葉 陳貴美 」,應分別更正為「阮佩怡」、「 陳葉貴美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得抗告(10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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