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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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
原告 王伯蓮
被告 楊金榮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喭荃
指定送達處所:臺東縣○○市○○街00號
被告 楊婕瑩
曹 楊惜仔
陳 葉貴美
鍾 葉秀琴
張雲英 住ChanisCalle0cSuRcasa000-0Panama
李 楊春霞
吳 楊月霞
韓 楊桂蘭
楊詩 憶
楊詩甄
翁 楊桂英
楊育
林年子
林章
呂 林美鳳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林仲
樓
劉全福 原住緬甸仰光南勃陀區第二鄉鎮五條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 阮佩儀 」、「葉 陳貴美 」,應分別更正為「阮佩怡」、「 陳葉貴美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得抗告(10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