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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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債務人 傅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