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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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筄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筄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至4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查受刑人邱筄明因犯附表所示共4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查附表編號2至3所示2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乙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所宣告有期徒刑5月、編號4所宣告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與2、3所示之罪,互無關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手法相類,且於同一日所犯;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112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所附受刑人聲請書)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1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2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3號111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3號111年5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48號【已執畢】2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有期徒刑7月109年2月13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27、852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01號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01號111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70號(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2月13日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9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37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93號111年11月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93號111年12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