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陳成娣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