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傑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24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4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芳蘭

更多裁判書